第三章学籍管理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被我校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和单据按照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入学者,必须事先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并附有关证明,患有疾病的新生应附有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请假须经学校教务处批准,方为有效,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本人必须在规定日期内到校并缴清学费(因学籍处理而编入下一年级的学生按所编入年级收费标准缴费)、住宿费等,办理注册手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它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因其他不能按时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不予注册。未经请假逾期两周(含两周)不报到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节 考勤和纪律
第十一条学生必须按学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认真学习各门课程和参加其他教学环节,并参与学校所规定的各项活动。
第十二条学生上课、实习、军训、社会实践等都应实行考勤制度。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无法参加学校所规定的活动时,必须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因病请假须医院证明或其他有关证明。未经准假或请假逾期者,作旷课论。
第十三条 军训为必修课。学生因患有某些疾病或生理缺陷存在军训有困难的,在军训前持医院证明,经医务室、所在二级学院和人武部共同签署审批意见,并报教务处备案;其军训内容调整为跟班体验并撰写字数不少于3000字的军训总结一篇。 学生在军训期间,病假、事假、旷课等累计超过三分之一军训时间的,军训成绩为不合格。军训成绩不合格者,原则上学校在下一学年给予一次补训机会,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二级学院和人武部共同签署意见,并报教务处备案。补训合格,按实记分,注明“补1”字样,取得相应学分;补训不合格则不记学分。未参加补训或补训不合格者,则按《学籍管理规定》作结业处理。军训不合格结业者,毕业后一年内,由学生本人可向学校人武部提出申请,可再补训一次,军训时间不得少于一周。军训后,须向学校上交不少于3000字的军训总结一篇,学校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军训成绩,成绩合格者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十四条学生请假应按程序履行手续。请假1天内的由班主任审批;请假1周内的,由班主任签署意见,二级学院教科办主任审批,二级学院学工办备案(在校外实习期间,由带队教师或所在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审批寄送二级学院),由班长报告各任课教师;请假1周以上1月以内,由班主任、二级学院教科办主任签署意见后,报院长审批,抄送学校教务处、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备案,由二级学院通知各任课教师;在考试期间请假不论时间长短,均须经二级学院院长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学生的销假手续向审批者办理。
第十五条对旷课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纪律处分。一学期累计无故旷课达13课时的,给予警告处分;学期累计旷课达25课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学期累计旷课达35课时的,给予记过处分;学期累计旷课50课时以上的(含50课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擅自离校超过2周者,按放弃学籍,作退学处理。旷课时数按课表内实际上课时数计算,教学实践环节(如实习、毕业综合实践、军训等)按每天6学时计算;学校安排的有关活动按每天4学时计算。学生未经请假每节迟到或早退超过15分钟,作为旷课1节课,每月迟到、早退累计3次(每次迟到或早退不超过15分钟)按旷课1节课计算。
第十六条学生上课应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课,做到不迟到、不早退,未经任课教师同意,不得擅自离开教室。自修时间内认真学习,保持安静,不得妨碍他人。
第三节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七条学校实行学年学分制。三年制学生基准修业年限为三年,特殊情况,可适当延期,但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3+2”、“五年一贯制”学生基准修业年限为两年,特殊情况,可适当延期,但年限最长不得超过四年。
第十八条各门课程(含各单独设置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在各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中,均规定了相应的学分。学生学习每门课程,经考核取得总评成绩及格,即获得该门课程学分,考核不及格则不计学分。
第十九条学生必须按时参加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各门课程的首次考核成绩、学分及补考成绩等均计入成绩册,并载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条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每学期的考试课和考查课均按人才培养方案的规定执行。考试课成绩按百分制记,60分为及格;考查课程、实习实训等实践环节的成绩,按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
第二十一条课程考核不及格且未达退学标准者,允许补考不及格课程。每门不及格课程补考次数不超过2次。学生在正常考试中不及格,可在下学期初进行第1次补考,第2次补考安排在毕业综合实践环节学期。补考及格,按实记分,注明“补1”字样,取得相应的学分;补考不及格不记学分。
第二十二条 体育课为必修课,因患有某些疾病或者生理缺陷,上体育课有困难者,必须在开学后两周内,持医院证明,经学校医务室和人文社科部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改修保健体育课。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二十三条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评议的形式,写出有关实际表现的评语。对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和其它方面犯有错误的学生,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选修课分为公共选修课和专业选修课两种。选修课一经选定,原则上不得更换;学生修读的任何选修课均需参加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成绩合格取得学分。
第二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学期考核且该课程总评成绩以零分计。
1.学生一学期内缺课(包括病假、事假、旷课等)累计超过该课程本学期教学时数达三分之一者;
2.无故缺交课程作业、项目总结报告、实验实训报告、平时测验等达三分之一者。
凡不具备考核资格又在任课教师规定时间内不能补修、补做者,由任课教师开具名单并简要说明情况,由所在的二级学院备案,其成绩按不及格处理。
第二十六条 考核课程门数计算方法:
1.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开设,而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时,每学期均按一门计算。
2.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单独设置的各种实践教育环节,各按一门课程计算。
3.毕业设计、毕业实习等毕业综合实践环节按一门主要课程计算。
4.主要课程由二级学院根据本专业的性质和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向学生公布。
第二十七条缓考:若因临时有急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考试(包括补考),必须在考前按下列规定办理缓考手续,否则按旷考处理。
1.临时有急病者,须持学校医务室负责人签字的证明,办理规定的缓考手续,经二级学院批准,方可缓考。
2.因临时发生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试者,必须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经二级学院批准后,方可缓考。
缓考应严格控制。缓考学生,本次考试机会视为自动放弃。缓考者的考试与学校组织的补考一起进行。缓考考试合格后,其成绩按正常考试登入学生成绩记录卡。缓考考试不合格,须补考。
第二十八条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学校考场规则。凡旷考或考试弊者,该门课程以零分计,注明“旷考”或“作弊”字样,取消一次补考机会。考试作弊者按情节轻重根据《杭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九条免听:学生优秀,自学能力强,累计平均成绩不低于80分的学生,可向任课教师书面提出免听课申请,经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审批后报教务处备案,学生可通过免听课方式完成课程学习,但必须按时交作业、做实验、参加考试。
第三十条免修:申请免修的课程必须在开学两周内提出。免修成绩按及格(或65分)记入学籍档案,并注明“免修”字样。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免修:
1.提出免修的课程必须和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所设置课程的层次、学时数、教学要求相同或前者高于后者;
2.已学课程成绩(本校成绩或自学考试成绩)合格并取得学分的;
3.取得全国计算机一级或浙江省高校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以上证书者,可以免修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
4.通过英语三级以上等级考试者,可以免修高职英语等相关课程;
5.珠算等级证书三级以上免修珠算课程;
6.普通话等级测试二级甲等以上可免修普通话课程;
7.学生申请免修的课程门数不得超过现学专业总课程门数的30%。
思政理论课、体育课、军训(国防教育)、课程设计、实习实训等实践性教学环节不得申请免修和免听。
第四节升级、留(降)级、退学与试读
第三十一条学生学完本专业本学年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获得规定学分,且未达留(降)级条件的,准予升级。
第三十二条未达到第36条退学条件的学生,因学习困难或未达到毕业条件或有其他特殊情况,可申请留(降)级,延长学习时间。
第三十三条申请留(降)级学生必须在期末考试周的前2周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自提出申请后的下一个学期起编入下一年级。
第三十四条申请留(降)级无后续专业时:
1.在符合转专业管理规定的前提下,由学生自己选择相同类别、学制的专业的条件下,选择二级学院内的相近专业,二级学院内无相近专业时可以选择校内相近专业;
2.选定的专业,其课程与原专业差异较大时,必须修读和参加考试。修读课程由学生提出申请,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审核,报教务处备案;
3.由学校指定专业或做出其它决定。
第三十五条对达到下列情况之一者,下达书面警示及至退学处理:
1.累计不及格课程(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开设的所有课程含人文素质选修课,下同)达到12学分者,给予书面警示;
2.累计不及格课程达到20学分者,给予留(降)级;对历年不及格课程,留级学生应在一年内参加本专业低年级相同课程的学习(或辅以自学)与考试,成绩及格以“补及”记载。
3. 累计不及格课程达到20学分达到留(降)级条件者,但无后续专业时,给予跟班试读;跟班试读一次后,累计不及格课程仍达到20学分者,按本规定第34条执行。
4.累计不及格课程超过30学分者,给予退学;
5.在校时间(含休学和保留学籍等、不含应征入伍)超过其基本学制2年,给予退学;
6.休学期满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给予退学;
7.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给予退学;
8.未请假或请假未准离校连续两周(含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给予退学;
9.未经请假逾期两周(含两周)不报到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给予退学;
10.本人申请退学的,准予退学;
11.学生的学籍处理,每学年开学两周内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提出处理意见,报教务处审核,学校分管领导审批,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在每学年开学第一个月之内处理完毕。
12.学籍处理意见,以书面文件形式通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
第三十六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浙江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七条退学的学生,应自学校批准之日起,在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八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按本规定第81条、第82条、第83条、第84条办理。
第三十九条学生因各种原因延长学习年限,在校期间应按规定缴纳学费和其他费用。
第五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四十条学生一般应完成在本校就读专业的学业。特殊情况下,对于一、二年级(非毕业班)学生,如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或有特殊困难需要转专业的,可提出转专业申请。原则上一年级可以平级转,二年级降级转。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四十一条各二级学院应根据各专业、班级容量等资源配置的情况,在每学期期末向教务处报告接受转专业学生的条件、名额,并由学校审核汇总后向全校公布。转专业学生在学期末提出书面申请,学生家长(监护人)签字同意,经班主任和教科办主任审查后,由转出、转入二级学院领导签署意见,经教务处审定,上报主管校长批准。相关手续于每学期开学前办理。
第四十二条经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应按转入专业当年学费标准缴纳学费及其它费用。
第四十三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4.应予退学的;
5.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十五条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办理转学手续;跨省市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在上报转学材料时,必须出具学生简明登记表和学生在校学习成绩单,并经学校教务处审批、盖章。因病转学者还需附学校指定的医院的诊断证明。
申请转入本校的学生,入学当年的高考分数不得低于本校转入专业当年最低录取分数线。
第六节休学与复学
第四十六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休学:
1.因伤、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2.请假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3.在规定的年限内,因某种特殊原因及困难等须暂时中断学业者;
4.学校认为须休学者。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经学校批准可持续休学。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第四十七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四十八条休学学生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
第四十九条复学与持续休学
1.学生休学期满,应于期满前的学期末向学校提交复学申请或持续休学申请。经学校审查合格,方可复学或持续休学,累计休学年限不得超过2年(不含应征入伍)。
2.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向学校提交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可以正常学习(外地学生可寄交),经学校或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3.休学学生复学后均应降级编入原专业。当降级无后续专业时,按本规定第34条执行。
第七节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五十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一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读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五十二条关于结业生申请换发毕业证书的规定
1.因课程成绩考核不及格或毕业论文(设计)及答辩不及格的结业者,在结业三个月后至一年内可返校参加由学校组织安排的补考,结业生应办理申请手续,考试及格换发毕业证书。
2.实习不及格,如结业后从事与实习内容相近的工作,可在结业三个月后至一年内由工作单位开具鉴定证明(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加盖公章),经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审查合格、学校批准,可换发毕业证书。
3.毕业论文(设计)不及格,参加下一届学生的毕业设计和答辩,合格后可换发毕业证书。
4.结业换发毕业证书中毕业时间,按换发证日期填写。
5.结业后一年内未参加补考(补做)或补考(补做)不及格者,以后不再准许补考(补做)。
第五十三条对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五十四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学生须按入学时确定的学习类型和学习形式获得学历证书。
第五十五条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浙江省教育厅注册,并由浙江省教育厅报教育部审核、备案。
第五十六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对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由学校追回并报浙江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七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由学校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节学籍处理程序
第五十八条凡涉及休学、复学、提前或延期毕业、跳级、申请留(降)级、退学、转专业、转学等各种学籍变异的,或因在学期间出国、应征入伍等影响学业正常进行的,以及其它涉及学生自身学业问题的情形,一律须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请求及相关证明材料,学生家长(监护人)签字同意,经班主任和教务员初审,二级学院领导签字审核,教务处审定,上报主管校长批准,对学生的退学处理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五十九条有关学籍问题的申请、咨询、诉求的受理单位为学校各二级学院办公室,也可直接向学校教务处进行咨询。有关学籍问题的处理,经办单位为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办公室,审定部门为学校教务处,并上报主管校长批准,对学生的退学处理报校长办公会审批,结果上报浙江省教育厅备案,教务处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各二级学院办公室承担公示和执行职责,并负责通报学生班主任及学生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