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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工作的通知(浙教高教〔2007〕207号)

2008年03月03日 00:00  点击:[]


浙教高教〔2007207


各市及义乌市教育局、财政局,各高等职业院校,各院校举办单位:
    为促进我省高等职业教育的健康持续发展,增强高等职业院校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等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和《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实施“十一五”期间全面提升高等教育办学质量和水平行动计划的通知》,经研究,决定开展浙江省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的目的和意义

近年来,我省高等职业教育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广大高等教育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下,获得了跨越式发展,为实现高等教育大众化,满足人民群众对高等教育的需求作出了积极的贡献。同时也推动了我省先进制造业的发展,促进了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但由于我省高等职业教育发展时间较短,经验和投入相对不足,办学条件需进一步改善,“双师型”教师队伍结构不够合理,人才培养模式和教学模式有待突破,教学管理亟待加强。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发展方式的调整转变,对高等职业教育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实施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就是要通过建设好一批示范院校,带动全省高等职业院校全面提高办学质量和水平,引导高等职业教育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以工学结合为平台,为我省深入实现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战略,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新的贡献。

各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高等职业院校举办单位,各高等职业院校要以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为契机,深刻领会全省高等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增强建设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的自觉性、紧迫感和责任感,深化内涵建设,强化办学特色,不断提高高等职业院校的基础能力、综合实力和办学活力。

二、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的目标和任务

与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相配套,到2010年,我省将重点扶持建设20所办学理念先进、办学水平较高、辐射能力较强、示范效应明显,在国内具有较大影响的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保持我省高等职业教育在全国的领先地位。

示范性建设院校要在办学实力、教学质量、管理水平、办学效益和社会服务能力等方面有较大提高。特别是在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建设高水平专兼结合的专业教学团队、提高社会服务能力和培育办学特色等方面取得明显进展。能引领全省高等职业教育加快改革与发展,提高整体办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提升社会认可度,逐步形成结构合理、功能完善、质量优良的高等职业教育体系,更好地为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的具体任务:支持20所水平较高的示范院校,重点建设一批产业覆盖面广、办学条件好、产学结合紧密、人才培养质量高、特色鲜明的专业,并以此为龙头,带动其它相关专业的建设,形成优质专业群;培养和引进高素质“双师型”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聘请企业行业技术骨干与能工巧匠担任教师,专兼结合的专业教师队伍建设取得明显成效,专业教师与兼职教师比例达到11,“双师型”教师比例达到85%以上;建成一批优质专业核心课程,其中一部分建设成为工学结合的省级和国家级精品课程;重点建设一批特色教材和教学课件;围绕国家重点支持发展的产业领域,研制并推广共享型教学资源库,为学生自主学习提供优质服务;运用现代信息手段,搭建公共服务平台,为共享优质教学资源提供技术支撑;推动示范院校与经济欠发达地区开展对口支援,与区域内中高等职业院校开展对口交流,促进高等职业教育整体质量的提升。

三、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的内容与要求

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的建设内容,按照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内容执行。建设的重点是:

(一)综合实力建设

    坚持高等职业教育的职业性、开放性,更新办学理念,主动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发展定位和办学方向上起示范作用;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在人才培养目标、培养模式、课程建设、校内外生产性实训基地建设等方面成为改革先锋;坚持育人为本,在学生职业技能和素质的全面养成、人才培养质量保障体系、就业指导与服务上担当标杆。

(二)教学质量建设

省级示范性建设院校以提高教学质量为主要目标,以专业建设为龙头,加强校企合作,创新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深化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的改革,创建以工作过程为载体的工学结合特色课程;注重实践、实训、实习的系统设计,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发虚拟工厂、虚拟车间、虚拟工艺、虚拟实验等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注重校内生产性实训与校外顶岗实习的有机衔接与融通;在确保学生有半年以上的顶岗实习的前提下,加强对顶岗实习的过程管理,实现顶岗实习与工作过程相结合的学习模式;加强“双师”结构和“双师”素质的专业教学团队建设,在逐步形成由行业企业一线技术人员兼职讲授实践技能课程机制的同时,重视提高专任教师的综合职业素养与实践教学能力,并且按照开放性和职业性的内在要求,积极探索人事分配和管理制度的改革。

(二)社会服务能力建设

    省级示范性建设院校要根据企业需要开展企业员工的职业培训,与企业合作开展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积极为社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使企业和社会在分享学校资源优势的同时,参与学校的改革与发展,创新人才培养模式。重视教师科技开发服务能力的培养,引导教师主动为企业和社区服务。积极开展地区之间、城乡之间的对口支援与交流,主动为区域内职业院校培训师资,促进地区职业教育的协调发展。

各立项建设的高等职业院校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 加快高等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教高〔 200614号)和《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创造性搞好示范性建设。

各市教育局、财政局和高等职业院校举办单位要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等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和《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全面提升高等职业教育办学质量和水平的若干意见》要求,通过完善政策、健全组织机构和保障措施,支持院校建设工作,要在办学资源、经费等各个方面,加大对示范性建设院校的支持力度,特别是对项目建设的资金投入须达到不低于省级财政支持额度11的配套要求,并列入年度预算,保证及时足额到位,指导、支持和监督示范性建设院校做好申报、建设工作。

四、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项目规划及经费安排

“十一五”期间,我省规划重点建设20所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采取一次评审,具体项目分期实施的办法进行。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对入选的示范性高职学校实行一次性确定,建设经费三年内到位。鉴于今年我省推荐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工作已经采取了申报、专家初审、现场考察、校长汇报答辩、评审委员会论证评审、综合排序、省政府最终确认等规范程序,且评审标准和要求与省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基本一致,为减少工作量,提高工作效率,对于已经列入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建设计划和今年被列入现场考察的10所院校不再进行评审,直接列入省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本次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工作将从申报的学校中遴选出10所进入省级示范性高职院校建设计划。

五、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项目的申报评审

(一)申报条件:独立设置的高职高专院校,有三届及以上普通高职高专毕业生,坚持高等职业教育的办学方向和办学定位,具有鲜明的高等职业教育特色、良好的发展条件和较强的发展潜力,经过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取得优秀等级,达到领导能力领先、综合水平领先、教育教学改革领先、专业建设领先、社会服务领先的入选条件。已被省政府“十一五”发展规划列入升本计划的学校将不列入此次申报范围。

(二)申报评审程序:包括申报、论证、评审、公示和公布结果五个环节。

1.符合申报条件的高等职业院校提出申请,编制建设方案,填写《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项目申报书》(见附件,可在浙江省教育厅门户网站“高校教学”栏目下载);

2.由各申报院校的举办单位或当地教育行政、财政部门联合组织,对申报院校的项目进行论证,形成可行性研究报告。

3.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按《浙江省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项目评审标准》联合组织评审。

4.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确定并公布立项建设院校名单,同时下达项目建设任务书。立项建设院校填写项目建设任务书,再经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批复后,正式启动项目建设。

(三)申报材料

1.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项目请示(公文形式)(3份);

2.院校“十一五”事业发展规划(20份);

3.《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项目申报书》(20份);

4.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方案(20份);

5.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20份)。

上述材料除纸质形式外,还需将电子文档存入U盘(1份),由申报院校一并于2008229日前报至省教育厅。联系人:蒋联海,电话:88008981,传真:88008981E-mail:jianglh2007@126.com,地址:杭州市文晖路321号,邮编:310014


附件:2007年度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项目申报书
 
        

〇〇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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